一、規范依據與術語釋義
主要規范
有關公共建筑排煙設置的主要規范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以下簡稱“防火規范”)及其歷次修訂本;
地方性消防技術標準或補充規定;
相關設計圖集、行業標準以及消防主管部門的解釋性文件。
在消防設計與審查實踐中,判斷是否需要設置排煙,首先參照防火規范中關于房間面積、使用性質、人員密度和排煙方式的條款。
術語解析
房間:在規范語境中通常指由墻體、隔斷或其他圍護結構圍合的室內空間,具有相對獨立的功能和使用屬性。房間的范圍通常以其圍護結構為界,若無明確圍合則按功能分區。
建筑面積:在規范中用于判斷是否達到設煙或其他防火要求的“建筑面積”,通常指房間凈使用面積或某一空間的建筑面積統計值。不同規范或條款對“建筑面積”的計算口徑可能有所差異,需按具體條文或標準的定義確定。
衛生間:作為房間內的功能分隔單元,通常為獨立的圍合空間,具有特定的濕熱、排風和通風要求。衛生間的使用性質、人員停留時間和火災危險性與主房間往往不同。
二、設置排煙的目的與適用條件
設置排煙的根本目的
排煙系統旨在火災發生時迅速排出煙氣和有害氣體、降低室內溫度、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和滅火作業面的能見度,從而保障人員疏散與消防撲救的安全。對于“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防火規范通常將其列為需要設置機械排煙或自然排煙的對象,以降低在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時的風險。適用條件要素
判斷是否需要設置排煙通常綜合考慮以下要素:
房間的凈建筑面積是否超過規范中的臨界值(如100平方米);
房間是否為“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如觀眾廳、訓練室、活動場所、營業大廳等);
房間的使用性質及火災危險性(可燃物多少、燃燒蔓延可能性);
房間與公共疏散空間、樓梯間、垂直防火分區的相互關系;
是否已有其他防煙或防護措施(如直接外開門、自然通風良好或設置局部排風量足以滿足規范要求)。
三、“房間建筑面積是否包含衛生間”的規范性分析
基本原則
在多數設計與審查實踐中,“房間建筑面積”指的是構成該獨立房間使用功能的全部凈面積。如果衛生間與該房間為同一圍合空間且未獨立分隔計入其他使用單元,則其面積通常并入該房間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相反,如果衛生間作為獨立的功能間(有獨立門、明確的分隔墻體,并且在建筑用途分類中被視為獨立的輔助用房),則在某些規范口徑下,衛生間面積可單獨計量,不并入主要房間的建筑面積計算中。規范條文的具體表述
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常見條款為例,關于“臥室、教室、會議廳、營業廳等經常有人停留的房間超過一定面積需設置排煙”的規定,其表述通常基于“房間或場所的建筑面積”。規范并未在每一條中針對衛生間是否并入做出統一的明文限定,而是留給設計人員依據房間圍合與使用功能判斷。因此,是否計入衛生間面積需要參照:
房間是否為一個獨立使用單元(例如酒店客房內的衛生間通常被視為客房的一部分,而商場或辦公區內設的公共衛生間則視為獨立功能間);
衛生間是否對該房間的火災煙氣擴散有顯著影響或是否被設計為獨立防煙分區。
火災安全目標的引導原則
從火災安全目標出發,判斷面積計入更應考慮衛生間對場所總體火災煙氣動態的影響。若衛生間與主要活動空間之間沒有有效的煙氣阻隔,或者衛生間的門在常態下是敞開的、成為煙氣通道的一部分,則將其面積并入主房間可能更有利于采取恰當的排煙措施,確保在火災時整體空間的煙氣控制有效。相反,若衛生間為完全封閉的獨立間體、且設有獨立排風系統,其對主空間的煙氣貢獻有限,則可考慮不并入主要房間面積計算。
四、實踐中的常見情形與處理建議
酒店客房、住宅單元中的衛生間
在酒店客房或住宅單元內,衛生間通常作為房間功能的一部分并計入該單元的建筑面積。在判斷是否達到需設置排煙的100平方米臨界值時,通常包含客房內的衛生間面積。但需要注意:多數客房面積遠小于100平方米,所以這一點在實踐中影響不大。商業或辦公大開間內設若干衛生間
在大型營業廳、展覽廳、開放式辦公區等地上大房間內,若設置有多處供公共使用的衛生間,這些衛生間往往被設計為獨立的功能間并有獨立的門與走道。因此在計算營業廳或辦公區的“房間面積”時,是否包含這些衛生間需視衛生間是否構成該房間圍合的一部分以及是否為單獨功能單元:通常將營業區的凈使用面積單獨計量,而衛生間面積單獨列示,不并入營業區的100平方米計算。但在消防審查中,若營業區總使用面積(不含獨立輔助間)仍大于規范臨界值,則需設置排煙。展覽、會議、教學等場所內的臨時或附屬衛生間
若衛生間為臨時設施或附屬在展廳、會議廳內部,通常可視為該廳的一部分。鑒于展覽或會議場所的人員密集性,將衛生間面積并入總面積有助于確保排煙容量與煙氣控制措施的充分性。有獨立排風與防煙設施的衛生間
當衛生間本身配備獨立的通風排風系統、門窗密閉良好、并且被劃為獨立防煙分區時,其對主房間的排煙要求可單獨評估。此時,即便計入總面積,工程師亦可通過局部通風與防煙分隔措施,滿足規范的整體要求。
五、工程實施與審查建議
設計階段的做法
明確房間與衛生間的功能與圍合關系:在建筑平面與分戶圖上明確標注哪些衛生間為房間內成套設施、哪些為獨立公共衛生間;
按照規范口徑計算各獨立房間的凈建筑面積,必要時提交面積計算說明,說明是否將衛生間面積并入;
在有爭議或臨界值附近時,優先采取更保守的安全措施(即將疑義區域并入總面積并設置相應排煙),以確保火災時人員安全;
若選擇不并入衛生間面積,需在設計說明中給出依據,并在排煙、防煙分區和排風系統設計上采取補償性措施,確保整體煙控效果。
審查與驗收階段的注意點
審查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提交明確的面積計算依據和圖紙注記,必要時要求說明衛生間是否作為獨立功能間;
對于采用局部防煙或獨立排風替代整體排煙的情形,應要求提供計算書和風量、通風換氣率、密封與排煙排風協調方案;
驗收時檢查衛生間與主房間之間的門窗、隔斷、通風管道是否按設計實施,確保在火災情況下不形成不受控的煙氣通道。
六、結論與建議性答案
概括上述分析,對于題目“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平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需要設置排煙,這個建筑面積包含房間里的衛生間嗎”,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性意見:
規范并無對所有情形一刀切地規定“衛生間是否必須并入房間建筑面積”。是否計入衛生間面積,應以房間與衛生間的圍合關系、使用性質、功能獨立性以及通風與防煙分隔狀況為判斷依據。
在多數情況下,若衛生間為房間內部的組成部分(如套間內部衛生間、會場內附屬衛生間且無獨立防煙分隔),其面積通常并入房間的建筑面積計算,從而影響是否達到設置排煙的臨界值。
若衛生間為獨立的輔助功能間(有獨立門廳、明顯的功能分隔并列為單獨使用單元),且配有獨立排風與防煙措施,則在某些口徑下可不并入主房間的面積,但設計時應提供充分的技術說明并保證整體防煙目標的實現。
在工程實踐中,當存在不確定性或接近規范臨界值時,建議采取更為保守的處理方式(即將衛生間并入總面積并按規范設置排煙),或者通過技術手段(獨立防煙分區、獨立排風、加強密閉與排煙排風協調)來替代并確保安全。
七、針對不同主體的具體建議
對于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明確面積計算口徑、功能劃分與防煙分區,并在提交消防審查時附上說明和必要的通風排煙計算書;對臨界面積或人員密集型場所優先保證排煙措施的充分性。
對于審查與管理單位:在審查中強調“以防火安全目標為導向”的判斷原則,要求設計單位在不明確的情況下提供更為詳細的說明或采用更為嚴格的處理方法。
對于使用管理方:了解建筑的防煙分區與排煙系統運行方式,確保日常維護與疏散通道的暢通;在裝修或功能變更時及時聯系設計和消防部門評估是否需調整排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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