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消防聯動系統報廢相關問題
您好,我單位(市屬事業單位)消防中控聯動系統于2012年投入使用,至今已將近14年。近期,消防聯動系統頻發故障,且因設備過于老舊,存在零件購置等相關問題。請問在消防聯動系統的報廢上,有沒有 強標或者市標、要求或者建議?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
根據《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GB29837-2013)第6.1“報廢條件”6.1.1條規定“火災探測報警產品使用壽命一般不超過12年,可燃氣體探測器中氣敏元件、光纖產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壽命不超過5年”。

咨詢:消防備品備件配置要求?
我單位將消防維保已委托服務機構全權負責,由于各類設施設備更換是由維保服務機構進行專業更換的,有關消防設施的備品備件是否也由維保服務機構負責提供,我單位無需再單獨配置消防設施備品備件?
法制與社會消防工作處回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第十六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按照 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根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66-2019)第6.0.6規定:
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手報、模塊等現場部件應有不少于設備總數1%的備品。
因此,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包括配備備件)是單位應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設備安裝廠家配備配件,但單位的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以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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